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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件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的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是在諮詢了以下人士後起草的 保單 [消費者協會]在社會經濟理事會[Sociaal-ecomische Raad]的自律協調小組[Coördinatiegroep Zelfreguleringsoverleg CZ]的背景下,於2014年6月1日生效

  目錄

 第 1 條 - 定義
第 2 條 - 創業者的身份
第 3 條 - 適用性
第 4 條 - 要約
第 5 條 - 協議
第 6 條 - 撤回的權利
第 7 條 - 消費者在反省期間的義務
第 8 條 - 消費者行使撤回權及費用
第 9 條 - 退出情況下企業家的義務
第 10 條 - 撤回權利的排除
第 11 條 - 價格
第 12 條 - 遵從與額外保證
第 13 條 - 交付與執行
第 14 條 - 持續履行合約:期限、終止及延長
第 15 條 - 付款
第 16 條 - 申訴程序
第 17 條 - 爭議
第 18 條 - 附加或變更規定
第十九條:Keurmerk 網店一般條款與條件之修訂

第 1 條 - 定義

在本條款與細則中,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1. 附加協議遠距協議:消費者在遠距協議中獲得產品、數位內容和/或服務,而這些產品、數位內容和/或服務由企業家或第三方根據該第三方與企業家之間的安排交付的協議;
  2. 反思期:消費者可使用其撤回權的期間;
  3. 消費者:與其商業、貿易、工藝或專業活動無關的自然人;
  4. : 日曆日;
  5. 數位內容:以數位形式製作和傳送的資料;
  6. 持續績效合約合約: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商品、服務和/或數位內容的合約;
  7. 可持續的資料載具任何方式,包括電子郵件,允許消費者或企業家以這樣的方式儲存針對他/她個人的資訊,使未來的諮詢和使用可能在一段時間內符合資訊的目的,並使儲存的資訊不被更改複製
  8. 撤回的權利:消費者可選擇在冷靜期內不進行距離協議;
  9. 企業家:身為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會員的自然人或法人,向消費者提供遠距離產品、(存取)數位內容及或服務;
  10. 距離合約遠距銷售:企業家和消費者在遠距銷售產品、數位內容和/或服務的有組織系統範圍內簽訂的合同,其中獨家或額外使用一種或多種遠距通訊技術,直至簽訂合同;
  11. 退出的標準表格:附錄 1 所載的歐洲標準撤銷表格;
  12. 遠距通訊技術:在消費者和企業家沒有同時在同一地點的情況下,用來達成協議的一種方式。       

 

第 2 條 - 創業者的身份

企業名稱(組織章程中的名稱,以及商號(如適用);Star Remedies B.V.

營業地址;Tokyostraat 23, 1175 RB, Lijnden, The Netherlands

訪問地址,如果與公司地址不同;Tokyostraat 23, 1175 RB, Lijnden, The Netherlands

電話號碼及可透過電話聯絡企業家的時間:+31 20 659 3228

電子郵件地址或提供給消費者的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其功能與電子郵件相同;[email protected]

商會號碼; 75746379

VAT 識別號碼; NL860382564B01

 

如果創業者的活動受限於相關許可制度:監管機構的資訊;

 

如果創業者從事受監管的專業:

- 他所加入的專業協會或專業組織;

- 其專業職稱、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內授予該職稱的地點;

- 參考適用於荷蘭的專業實務規則,以及可在何處及如何取得這些專業實務規則的相關資訊。

 

第 3 條 - 適用性

  1.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適用於企業家提供的任何優惠,以及企業家與消費者簽訂的任何遠距離合約。
  2. 在簽訂遠程合同之前,企業方應儘快免費提供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本。如果在合理的情況下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企業家應在遠程合同締結前說明可以通過何種方式查閱一般條款和條件,如果有此要求,企業家將免費寄送一般條款和條件。
  3. 如果遠距合同是以電子方式簽訂,則在遠距合同簽訂之前,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本也可以電子方式提供給消費者,以便消費者可以輕鬆地將其儲存在長期資料載體中。如果在合理的情況下不可能這樣做,則應在簽訂遠程合同之前,說明一般條款和條件的電子版本可在何處查看,並應消費者的要求,通過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費發送;
  4. 若特定產品或服務條件適用於本一般條款和條件之外,則第二和第三段應相應適用;若條款和條件相互矛盾,則消費者可隨時援引對其最有利的適用條文。

 

第 4 條 - 要約

  1. 如果優惠有期限或有特定條件,應在優惠中明確說明。
  2. 要約包含對所提供的產品、數位內容和/或服務的完整且準確的描述。描述應適當詳盡,使消費者能充分評估產品或服務和/或數位內容。如果創業者使用圖片,這些圖片是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的真實圖片。要約中的明顯錯誤或錯誤對創業者無約束力。
  3. 所有要約均包含相關資訊,讓消費者清楚知道接受要約會附帶哪些權利和義務。

 

第 5 條 - 合約

  1. 根據第 4 款的規定,當消費者接受要約並滿足設定的條款和條件時,合同即生效。
  2. 如果消費者透過電子方式接受要約,企業家應立即確認已收到透過電子方式接受要約。只要上述接受的收據未被確認,消費者即可捨棄合約。
  3. 如果合同是以電子方式簽訂,企業家將對電子資料傳輸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安全措施,並確保安全的網路環境。若消費者可以電子方式付款,企業家應遵守適當的安全措施。
  4. 企業主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收集有關消費者履行付款義務能力的資訊,以及與負責任地簽訂遠程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實和因素。如果根據調查結果,企業家有充分的理由不簽訂合同,他有合法權利拒絕有理由支持的訂單或請求,或在執行時附加特殊條款。
  5. 在交付產品之前,企業家應以書面方式或消費者可長期儲存於資料載具的可存取方式,將下列資訊與產品、服務或數位內容一併寄送:
    a. 企業家的營業處所的訪問地址,消費者可透過該地址聯絡企業家以提出任何投訴;
    b. 消費者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和方式,或視情況而定,消費者可免於行使撤銷權的明確資訊;
    c. 與現有售後服務和保證相對應的資訊;
    d.價格(包括產品、服務或數位內容的所有稅金)、運送費用(如適用)以及遠距合約的付款、運送或執行方式;
  6. 若合約期限超過一年或為不定期合約,則須遵守取消合約的規定。
  7. 如果消費者有權撤回,則使用撤回的標準表格。
  8. 在持續履行合約的情況下,前款的規定僅適用於第一次交付。

 

第 6 條 - 撤回的權利

如果是產品:

  1. 消費者可以在至少 14 天的反省期內,無須說明理由而撤銷產品購買合約。企業主可以詢問消費者撤回合約的原因,但不能強迫消費者說明原因。
  2. 子條款 1 所指的反映期自消費者或其事先指定的非承運人第三方收到產品當日開始,或
    1. 如果消費者在同一訂單中訂購多個產品: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後一個產品的日期。企業主可以拒絕交貨日期不同的多個產品的訂單,但必須在訂單處理之前明確通知消費者。
    2. 如果交付的產品包含多個批次或部件: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後一個批次或最後一個部件的日期。
    3. 在特定期間內定期交付產品的協議: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第一件產品的日期。

 

如果服務和數位內容並非以實體載具提供:

  1. 消費者可終止服務協議或非以實體載具交付數位內容之協議,且無須在至少 14 天內說明理由。企業主可以詢問消費者撤銷的原因,但不能強迫他說明原因。
  2. 第 3 條所述的思考期自協議簽訂之翌日起算。

 

對於未透過實體載具交付的產品、服務和數位內容,在未提供撤銷權相關資訊的情況下,可延長反映期:

  1. 如果創業者未向消費者提供法律規定的撤銷權信息,或未提供撤銷權的標準表格,則根據本條前幾個子條款確定的思考期,思考期在原思考期結束後十二個月屆滿。
  2. 如果企業家在原來的反省期開始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消費者提供前條所述的資訊,則反省期在消費者收到資訊之日後十四天屆滿。

 

第 7 條 - 消費者在反省期間的義務

  1. 在此期間,消費者應小心處理產品及包裝。在此期間,消費者應小心處理產品及包裝,並僅在確定產品的性質、特性及效果的必要範圍內拆開包裝或使用產品。
  2. 消費者僅對因處理產品的方式超出第 1 小節所允許的範圍而造成的產品價值減少負責。
  3. 如果在簽訂協議之前,企業家未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撤銷權的所有法律資訊,則消費者不承擔產品價值下降的責任。

 

第 8 條 - 消費者行使撤回權及費用

  1. 如果消費者行使其撤銷權,應在考慮期限內以撤銷標準表格明確通知企業主。
  2. 消費者應儘快將產品退回或交付給(企業家的授權代表)企業家,但必須在次條款 1 中提及的通知翌日起計的 14 天內完成。如果企業主提出收取產品,則無需這樣做。在任何情況下,如果在反省期限屆滿前退回產品,則消費者遵守退回產品的期限。
  3. 消費者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將產品連同所有交付的附件以原始狀態和包裝退回,並遵守企業家給予的合理和明確指示。
  4. 消費者應承擔正確和及時行使撤回權的風險和舉證責任。
  5. 消費者應承擔退回產品的直接費用。如果企業家沒有報告消費者必須承擔這些費用,或者如果企業家指出他將自行承擔這些費用,則消費者無需支付退回產品的費用。
  6. 如果消費者在第一次明確要求在反省期間不以有限的數量或給定的數量開始履行某項服務或供氣、供水或供電,但在反省期間仍未做好銷售準備後退出,則消費者應向企業家支付相等於退出時已履行的義務部分的金額,該部分金額與完全履行該義務的金額相等。
  7. 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不需承擔未按限定數量或數量準備銷售的供水、供氣或供電服務的費用,或區域供熱服務的費用
    1. 創業者未向消費者提供法定要求的撤銷權、撤銷時的費用賠償或撤銷標準表格等資訊,或
    2. 如果消費者沒有明確要求在反省期間開始履行服務或供氣、供水、供電或區域供暖。
    3. 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不需承擔未儲存於實體載具的數位內容的全部或部分交付費用
    4. 在交付之前,他未明確同意在反省期結束之前開始履行協議;
    5. 他在給予同意時沒有承認喪失撤銷同意的權利;或
    6. 創業者未能確認消費者的聲明。
  8. 如果消費者行使其撤銷權,則所有附加協議將依法終止。

 

第 9 條 - 退出情況下企業家的義務

  1. 如果創業者可能以電子方式通知撤銷,則應立即發送回條。
  2. 企業家應儘快但在消費者通知其撤回產品之日後14天內,償還消費者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消費者可能就退回產品收取的任何運費。除非企業主提出自行取回產品,否則他可以等到收到產品或消費者證明他已退回產品(以較先發生者為準)後再付款。
  3. 企業家應使用消費者所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除非消費者同意使用其他付款方式。消費者可免費獲得退款。
  4. 如果「消費者」選擇較昂貴的送貨方式,而非最便宜的標準送貨方式,「創業者」無需補償較昂貴方式的額外費用。

 

第 10 條 - 撤回權利的排除

企業主可以將下列產品和服務排除在撤銷權之外,但前提是企業主在提出要約時或在簽訂協議前的任何時間內清楚告知:

  1. 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受制於金融市場的波動,而創業者對此並無影響,且可能在撤銷期間內發生;
  2. 在公開拍賣中達成的協議。公開拍賣的定義為一種銷售方式,企業主提供產品、數位內容及/或服務給親自出席或有可能親自出席拍賣會的消費者,在拍賣官的指導下,中標者有義務購買產品、數位內容及/或服務。
  3. 服務協議,在服務完全履行後,但僅在下列情況下
  4. 演出是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下開始;及
  5. 消費者聲明,一旦企業家完全履行協議,他將喪失撤銷權。
  6. 提供住宿的服務協議,當提供一定期限的執行時,除住宅用途、貨物運輸、汽車租賃服務及餐飲服務外;
  7. 與休閒活動相關的協議,當協議中安排了一定的履行日期或期間;
  8. 根據消費者的規格製造的產品,這些產品不是預製產品,而且是根據消費者的個人選擇或決定生產的,或者是為特定的人而生產的;
  9. 易腐爛產品或耐用性有限的產品。
  10. 因健康或衛生原因不適合退回的密封產品,且其封條已破損;
  11. 因其性質而不可逆轉地與其他產品混合的產品;
  12. 酒精飲料,其價格已在簽訂協議時商定,但 30 天後才可交付,其實際價值取決於企業家無法影響的市場波動。
  13. 密封的音訊和視訊錄影帶以及電腦程式,其封印在交貨後被撕毀;
  14. 報紙、期刊或雜誌,但訂閱這些報紙、期刊或雜誌除外;
  15. 以實體載具以外的方式傳送數位內容,但僅限於:經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開始履行;
  16. 消費者聲明他這樣做會喪失撤銷權。

 

第 11 條 - 價格

  1. 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在報價中給出的有效期內不得提高,但可因增值稅率的變化而改變價格。
  2. 與前段相反,創業者可提供其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而非創業者所能控制的可變價格的產品或服務。要約將說明可能會受到波動的影響,以及任何標示價格均為目標價格的事實。
  3. 合同簽訂後 3 個月內的價格上漲僅在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允許。
  4.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允許在簽訂合約後 3 個月內提價:創業者已作出規定;以及
  5. 它們是法律法規或規定的結果,或
  6. 消費者有權在價格開始上漲之日前取消合約。
  7. 提供產品或服務時所標示的所有價格均含增值稅。

第 12 條 - 協議的履行和額外擔保

  1. 創業者保證產品和/或服務符合合同、要約中列出的規格、可用性和/或可靠性的合理要求,以及合同簽訂當日的現有法律規定和/或政府法規。如果同意,企業主也保證產品適用於正常使用以外的用途。
  2. 企業家、其供應商、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的額外擔保,絕不影響消費者對企業家未能履行其協議部分義務所行使的權利和索賠。
  3. 額外保證」是指企業家、其供應商、進口商或製造商所承擔的每項義務,企業家、其供應商、進口商或製造商向消費者轉讓某些權利或索償,在企業家、其供應商、進口商或製造商未能履行協議中其責任的情況下,這些義務超出了法律要求。

 

第 13 條 - 交付與執行

  1. 企業家在預訂訂單、執行產品訂單以及評估提供服務的要求時,應盡可能小心謹慎。
  2. 交付地點為消費者提供給企業家的地址。
  3. 在充分遵守本一般條款第 4 條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家應以方便的速度執行已接受的訂單,但至少應在 30 天內完成,除非另行協定交付期限。若交貨延遲,或訂單無法完成或僅能部分完成,應在訂購後一個月內通知消費者。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免費解除合約,並有權獲得可能的賠償。
  4. 根據前款規定拒絕後,企業家應迅速但至少在拒絕後 30 天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款項。
  5.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在交付給消費者或事先指定並告知消費者的代表之前,產品損失和/或損壞的風險將由企業家承擔。

 

第 14 條 - 持續履行協議:期限、終止及續約

終止
1.消費者在任何時候均可終止簽訂的不定期合約,該合約延伸至定期交付的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但須適當遵守終止規則,且通知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2.在任何時候,消費者均可終止在特定期限內簽訂的合約,該合約延伸至在特定期限結束時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但須遵守終止規則,且通知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3.消費者可取消前述各段所述之協議:
- 可隨時終止,而不限於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期間內終止;
- 至少與他的結論相同;
- 在任何時候,均可獲得與創業者為自己規定的相同通知。
擴展
4.所簽訂的有確定期限的協議,如延伸至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則不得自動延長或續訂固定期限。
5.儘管有上段的規定,如果消費者可以在合約延長期限結束前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延長的合約,則可以默許延長合約期限至多三個月。
6.如果消費者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前一個月通知取消合約,則訂立的有明確期限的合約以及延伸至定期交付產品或服務的合約只能被默許無限期延長。如果合同涉及定期但少于每月一次的日报、报纸、周刊和杂志的交付,则通知期最长为三个月。
7.定期交付試用日報、報紙、周刊和雜誌(試用或介紹性訂閱)的有限期協議不會默許續約,並在試用或介紹期結束後自動終止。
時間長度

  1. 若合約期限超過一年,消費者可於一年後隨時終止合約,但需給予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除非合理性與公平性抵制於協定期限結束前終止合約。

 

第 15 條 - 付款

 

  1. 除非在協議或附加條件中另有規定,否則消費者應支付的金額必須在思考期後 14 天內結清,如果沒有思考期,則在協議簽訂後 14 天內結清。若為提供服務之協議,此期限自消費者收到協議確認書當日起算。
  2. 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時,不允許在一般條款中協議超過 50% 的預付款項。若已協定預付款項,則在支付協定預付款項之前,消費者不得就相關訂單的執行或相關服務主張任何權利。
  3. 如果提供或指定的付款詳細資料可能有誤,消費者有責任立即通知企業主。
  4. 若消費者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而企業家已向其指出付款逾期,並允許消費者在14天內履行付款義務,則消費者應支付應付金額的法定利息,且企業家有權向消費者收取任何法外收款費用。這些司法外的收款費用,對於 2,500 歐元以下的未付金額,不高於 15%;對於 2,500 歐元以下的未付金額,不高於 10%;對於 5000 歐元以下的未付金額,不高於 5%,最低為 40 歐元。企業主可以偏離上述金額和百分比,以利於消費者。

 

第 16 條 - 申訴程序

  1. 企業家有一套公佈良好的申訴程序,並依照此申訴程序處理申訴。
  2. 關於協議執行的投訴,必須在消費者發現瑕疵後的合理時間內,向企業主提出完整且清楚的說明。
  3. 提交給企業家的投訴將於收到之日起 14 天內回覆。若申訴需要較長的處理時間,企業家會在 14 天內回覆,並附上收件通知,以及告知消費者何時可獲得更詳細的答覆。
  4. 對於產品、服務或企業家服務的投訴,也可以透過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網站 (https://www.keurmerk.info/nl/consumenten/klacht/) 消費者頁面上的投訴表格提交。投訴會同時寄給相關企業家和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5. 如果企業家已獲准暫停付款、宣佈破產或已實際結束其業務活動,或 Webshop Keurmerk 已暫停或取消網路商店,則 Webshop Keurmerk 將不會處理爭議或中止處理。
  6. 只有當消費者在合理時間內先向企業家提出投訴,Webshop Keurmerk 才會處理爭議。
  7. 在爭議發生後的十二個月內,爭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 Webshop Keurmerk。
  8. 也可以透過歐洲 ODR 平台 (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main/index.cfm?event=main.home.chooseLanguage) 登錄申訴

 

第 17 條 - 爭議

  1. 只有荷蘭法律適用於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協議,而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這些協議。即使消費者居住在國外。
  2. 不適用《維也納銷售公約》。

 

 

第 18 條 - 附加或不同規定附加規定或偏離這些條款和條件不得對消費者造成損害,且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或以消費者可以存取的方式儲存在耐用媒體上。 第 19 條 -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一般條款與條件的修改1.當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將要變更時,我們會透過電子報通知企業主,並將最新的條款放在我們的網站上 (https://www.keurmerk.info/nl/algemene-voorwaarden/)2。本條款與條件的修訂僅在以適當方式公佈後生效,但在要約期間發生適用的變更時,應以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規定為準。

地址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Willemsparkweg 193, 1071 HA Amsterdam。

 

附錄 I:標準退出表格

 

退學標準表格

 

(請填寫此表,並僅在您想要撤銷協議時交回)

 

 

交付下列數位內容[數位內容的規格]*

執行下列服務[服務說明]*

 

 

 

 

*)刪除和/或適當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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